东湖国家自主立异树模区关于融资津贴危害赔偿专项资金治理暂行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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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营造东湖国家自主立异树模区(以下简称“树模区”)优异的融资情形,施展财务资金的指导作用,吸引更多资金投资树模区企业,推进科技金融立异,凭证《国务院关于赞成支持东湖新手艺工业开发区建设国家自主立异树模区的批复》(国函[2009]144号),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速东湖国家自主立异树模区建设的若干意见》(鄂发[2010]4号),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力推进武汉东湖国家自主立异树模区建设的决议》(武发[2010]4号),制订本暂行步伐。
第二条本暂行步伐所指的融资津贴、危害赔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财务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企业融资,用于按一定比例赔偿银行、信用担保机构为树模区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形成的本金损失,以及按一定比例给予股权投资机构投资树模区首创期企业危害赔偿的专项资金。
信贷融资损失赔偿比例不高于现实爆发损失的本金部分的30%且单笔赔偿不凌驾500万,投资首创期企业的危害赔偿比例不高于现实投资资金的10%。详细赔偿操作细则由武汉东湖新手艺开发区治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另行制订。
第三条本暂行步伐所称企业,为同是知足以下条件的企业:
(一)注册地点、税务关系在树模区,工业类型切合树模区工业生长导向,企业手艺含量高或生长远景好;
(二)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在3亿元以下。
首创期企业为未上市的树模区生长性企业,且从企业设立之日起到企业与股权投资企业签署投资协议之日止,不凌驾5年,且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年销售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企业。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主要泉源:
(一)财务预算安排不少于3000万元资金作为启动资金;
(二)为树模区企业举行贷款、信用担保、股权投资的机构上年新增税收树模区留成部分全额提入专项资金;上年获得融资服务的树模区企业上年新增税收树模区留成部分的50%提入专项资金;
(三)专项资金银行利息收入;
(四)专项资金支付融资损失后,通过坏账追回,按专项资金已肩负损失比例盘算,应返还专项资金的部分;
(五)其他资金(上级津贴或拨款,社会捐助等)。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主要用途:
(一)企业信用评级津贴;
(二)企业信用贷款贴息奖励;
(三)信用贷款试点银行的信用贷款危害赔偿;
(四)担保机构融资性担保营业津贴及危害赔偿;
(五)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奖励及危害津贴;
(六)其他。
第六条本专项资金由管委会财务部分实验专款专用。管委会建设专项资金治理事情专班(以下简称“事情专班”),事情专班由管委会相关部分组成。同是,管委会约请会计师事务所、状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作为第三方评定机构。
第七条事情专班按季度召开专题聚会,举行企业专项资金支付申请的审核。
第八条企业贷款危害赔偿申请由事情专班详细审查有关票据、凭证、数据和资料是否真实、完成、准确,并由会计师、状师举行第三方评定,形成一致意见后,上报管委会审核批准。
第九条接受贷款损失赔偿资金的担保机构或银行应提交加盖公章的允许书,允许贷款子目接受树模区贷款损失赔偿后,如后续追回该项目所有或部分损失,应按比例返还已拨付的贷款损失赔偿资金。
第十条管委会财务部分凭证管委会审核批准意见,将资金拨付至担保机构或银行指定的账户。
第十一条对弄虚作假骗取赔偿资金、未按允许返还后续追回损失等违反本暂行步伐的情形,管委会将会同有关部分追究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责任,将已拨付的专项资金全额收回,并将作废责任单位申报津贴的资格。
第十二条经管委会确定的小额贷款公司及其他机构可参照本暂行步伐。
第十三条可凭证本暂行步伐指定信用贷款、担保贷款等详细融资方法的融资津贴、危害赔偿实验意见或细则,经审批通事后执行。
第十四条本暂行步伐由管委会认真诠释。
第十五条本暂行步伐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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